临高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临地税所[1996]函字1号文收悉,关于海口至洋浦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队承包工程取得的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和省政府办公厅琼府办 [1995]106号文规定精神,我厅同意你局的意见,对参与海口至洋浦高速公路建设的各施工企业和个人所取得的所得,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此复。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发文字号:琼财税函(1996)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6-12
施行日期:199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临高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临地税所[1996]函字1号文收悉,关于海口至洋浦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队承包工程取得的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和省政府办公厅琼府办 [1995]106号文规定精神,我厅同意你局的意见,对参与海口至洋浦高速公路建设的各施工企业和个人所取得的所得,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此复。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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