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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呼盟、兴安盟、哲盟、赤峰市、满洲里市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所字(1998)2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09

施行日期:1998-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呼盟、兴安盟、哲盟、赤峰市、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精神,现将你地区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地区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纳税,税款缴人中央金库。

考虑到对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实施就地征收管理有困难,决定对呼盟、兴安盟、哲盟、赤峰市、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于]998年暂由铁路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铁路分局所在地缴人中央金库,并按照统一规定实施监管。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与铁路运榆企业是投资关系,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种经营企业的应税收人中扣除,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经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应由自治区国税局会同铁路分局层层分解到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总机构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5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国税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 48号)有关规定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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