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产品发明人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9-04

施行日期:1986-09-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兰州市兰州大学马自强同志8月1日的来函转给你局。

来函询问产品发明人是否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以及是否由几家工厂同时使用该商标等问题,我局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的发明人如果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或个人合伙,可以就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获准注册后,其所有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请将我局上述意见转告来函人,并答复该函所问的其他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