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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迪庆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2002]6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迪庆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迪庆康能电力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的请示》(迪国税函[2002]3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话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迪庆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2002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及以后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由你局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后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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