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2户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同意新疆香河谷米业发展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汇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起至200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3)5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2
施行日期:200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伊犁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2户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同意新疆香河谷米业发展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汇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起至200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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