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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余市良山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新余市渝水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余市良山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渝地税发[2004]100号)收悉。经省经贸委确认,新余市良山钢管有限责任公司Ф140MM热轧无缝钢管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46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总额1401.1万元按政策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具体项目见附表,项目执行年限为2004-2005年。请你局做好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审核,建立分户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

此复。

附件:新余良山钢管有限责任公司Ф140MM热轧无缝钢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表(略)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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