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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镇江奇美塑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30

施行日期:2007-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镇江奇美塑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镇国税发「2007」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镇江奇美塑料有限公司系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美国詹特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于1997年4月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27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是各式塑胶原料的制造、销售、加工。

2005年10月经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苏外经贸资「2005」995号), 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投资总额由2800万美元增加到7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2700万美元增加到4220万美元,经营范围变更为制造销售加工ABS、AS树脂及聚钾丙烯酸甲酯成形材料。所增资金用于聚钾丙烯酸甲酯成形材料(PMMA)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八条第十项。经江苏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苏恒信外「2005」096号),新增注册资本已于2005年11月29日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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