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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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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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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国发[1983]13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大力组织货币回笼,控制不合理的货币投放。

为了力争今年末把货币发行量控制在计划以内,总行要求凡回笼行要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回笼任务;投放行要力争把货币投放额控制在计划以内。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的过程中,各级银行要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1.各行领导要组织力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当前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加强信贷管理的措施。

2.结合对本地区信贷、现金收支情况的检查,对全年货币投放、回笼指标进行一次切实的预计,将具体情况连同《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于十月十日前书面报告总行。

3.对各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库存现金偏多的单位核定合理的库存限额;严格审查现金收付,根据当地情况规定付现额度,并且从严掌握。

4.在货币投放旺季期间,即从十一月起每五日用《金融快报》向总行汇报一次货币投放回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总行及时掌握情况。

附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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