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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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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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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投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江西、贵州、云南、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南京、成都、宁波省、市、区分行不发):

根据国家审计署审决外资[1991]151号文《关于对中国投资银行一九九○年财务收支的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有关内容,经研究,现就中国投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存款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投资银行及其所属各分、支行应立即停止办理人民币存款业务。已经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到期即予以退还。

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应对辖区内中国投资银行开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有关情况于一九九二年元月底前专题报告总行稽核司。同时,监督其归还到期人民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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