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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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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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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通知

在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中,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历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国老企业多、底子薄,有些地区、部门重视不够,以致当前企业的伤亡事故,尘毒危害还十分严重,不少企业的同类事故不断发生,职业病发病率高,出勤率低,生产效率不高。这不仅危害职工的安全健康,而且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一九七八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今年四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即国发(1979)100号文),要求各企业分别在三、五、八年内解决尘毒危害问题。各地区和企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改善劳动条件所必需的经费、设备、材料不落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以利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计委、经委、建委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主动地抓好安全生产和防尘防毒工作,在制定年度和长远的生产建设计划以及老企业改造计划时,都要把保障安全生产、治理尘毒危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结合企业的生产挖潜、技术革新、设备改造、工业改组,同时解决安全生产和尘毒危害问题,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都必须一并安排落实。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左右作为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管理。各地区计委、经委在每年分配使用更新改造资金时,要切实按此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挤掉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现在有些地区的计委、经委还没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规定拨出劳动保护技措经费,希望这些地区予以纠正。

三、新的建设项目(包括引进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级计委、经委、建委或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没有这些部门签字盖章的不准施工和投产。
  希望各地区计委、经委、建委和各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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