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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日照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环函(2006)52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12-29

施行日期:2006-12-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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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日照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日照经济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请示》(鲁环发(2005)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日照经济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日照经济开发区生态工业园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积极构建主导产业群落,建设能源工业、粮油食品加工业、木制品加工业、机械加工业和临海密集型工业等五大产业链条,配套完善为主导产业群落服务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开发区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园区工业的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促进园区实现更快的发展,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

三、你局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局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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