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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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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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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从2006年7月至10月各保险公司报送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情况看,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按照我会要求报送有关统计信息,但仍有部分保险公司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存在一些问题,如错报数据信息、统计指标口径不符合保监会相关要求等。为加强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数据信息质量,做好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我会决定开展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按规定向我会报送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的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自查内容

主要对本公司向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进行自查。具体如下:

(一)统计指标是否按照《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统计口径填报,是否符合指标层级校验关系及机构层级校验关系。经营费用是否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7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规定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规定的方法填报。

(二)向我会信息系统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是否存在串户、漏统漏报、错报等现象。

(三)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重点自查的指标:签单保费、承保辆数、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应收保费、专属费用、分摊的共同费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三、受查指标统计区间

各公司应对2006年7月至12月统计区间内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进行自查,重点是2006年12月有关统计数据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交强险统计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二)各公司在自查结束后,应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写自查报告。请于2007年1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及电子版形式报保监会。

五、各保监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

联 系 人:统计信息部 吕晓莉

联系电话:010-66286583

传真电话:010-66288153

邮箱: tjglc@circ.gov.cn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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