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精神,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11月11~14日。二级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拟在辽宁省、浙江省和重庆市进行。
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和考试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此要求,做好考核认定和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附:一九九五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报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