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1995年第89号)
青岛市商标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现指定你所为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商标事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1995年第89号)
青岛市商标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现指定你所为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商标事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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