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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六安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日六安市政府令第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31

施行日期:2005-08-17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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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指导下,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人事、财政、统计、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残疾人的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收取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有本市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劳动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工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临时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在每年元月30日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如实填报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用工单位凭<残疾人证)统计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与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并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确认。《残疾人证》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发放。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各用工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核实各用工单位已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并将情况逐一通知用工单位。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从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是用工单位职工亲属的优先录用。

残疾人上岗前,用工单位与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残疾人被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安排其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并做好养老等社会保险工作。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工单位残疾人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分级组织实施。

(一)驻六安市规划区的部属、省属用工单位所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征;驻六安市规划区以外的,分别由所驻地的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征。

(二)驻六安市规划区的市属用工单位所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驻六安市规划区以外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征。

(三)县区属用工单位所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四)县区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纳入本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应交省部分,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交省。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地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未达到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后,应按期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的,除限期补交外,并按日加收520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确有困难的用工单位,可申请缓、减、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缓、减、免的,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市、县区残工委审批。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残工委审核。计划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兴办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经济实体;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六)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对虚报残疾人职工比例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提请残工委责令其改正,按规定补交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拒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村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交纳标准以及使用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六安市人民政府残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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