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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十政发[1997]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3-05

施行日期:1997-03-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近年来,我市老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龄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据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表明,我市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比重已达9.4%,呈加速老龄化的态势。对此,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影响,认识到老龄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老龄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重要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当作一件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事来抓,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明确领导分管老龄工作,从组织上、政策上和投入上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为明确老龄工作机构的性质、职责、任务等问题,国务院以国办发[1995]9号文件、市委市政府以十发[l996]11号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本着“老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在机构改革中,要保持老龄机构名称不变,规格不变,性质不变,任务不变,由分管县市区长担任老龄委主任,设立精干的专职办事机构。市直各战线、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乡(镇)、街道要成立老龄委或老龄工作领导小组,选配专兼职干部,从组织上保证老龄工作的开展。

要注意培养和提高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加强老龄工作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乐于奉献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三、大力宣传贯彻老年法规,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坚持把老年法规的贯彻执行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从上到下,每年组织几次大的宣传活动,要检查老年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积极推广好的典型,全市推动老年法规的落实。对虐待、迫害老人,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法律事务所要增加老年法律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以此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积极推进家庭和社会养老工作。

在城镇,要全面贯彻实施《十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待遇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方式社会化的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完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使老年人生活质量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

各级政府中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放离退休费的文件规定,不得以经济困难为借口,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降低他们的基本生活待遇。

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帮助解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或残疾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发展老年公寓,解决不同层次老人的自费代养要求。在农村,要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村、乡(镇)集体供养的福利院建设。发扬中华民族家庭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坚持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保证农村老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对赡养不落实的,要积极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办法,强化家庭养老功能。

继续落实《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规定》全面推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五保”费用的办法,提倡各乡〔镇〕、街道兴办社会福利院,逐步使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到“五保”待遇。

五、大力发展老年医疗保险康复事业。

积极建立和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康复提供条件。全市卫生部门要把老年医疗保健工作纳入卫生工作规划,市区综合医院要设置老年病专科,开设老年病床、老年病门诊,卫生防疫部门要广泛开展老年人保健知识的卫生宣传,街道、居委会逐步建立老年人保健场所,为全市老年人就医提供良好的服务条件。

各级政府要急老年人之所急,千方百计保证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落实,督促各单位及时核报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改革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集经费,切实保证老年人的疾病预防与治疗。

六、积极组织广大老年人老有所为。

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和支持低龄、健康老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有条件的老龄组织要兴办老年经济实体。

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扶持老年企业,为老年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要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政治、知识和经验上的优势,组织老年人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农村老年人协会要把老有所为与农民致富奔小康的目标结合起来,组织健康低龄老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庭院经济。

七、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开展老年文体活动。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老年教育列入成人教育规划,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地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颐养康乐和进取有为并举的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学习愿望。各县市区都要创造条件兴办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

各县市区乃至乡(镇)、街道以及大中型企业,要建立老年人体协,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体育设施,开展各种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活动。

各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要逐步积极建立老年活动室(站)。

八、加强老龄问题的宣传。

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要开辟专题栏目,大力宣传老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宣传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全社会尊老养老意识。文艺、影视、戏剧等部门要努力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作品。

九、多渠道筹措老龄事业资金。

各级财政要保证老龄事业的正常经费开支,并根据财力增加专项经费。要支持老龄工作部门、老年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老龄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大力发展老年人参与或老龄组织创办的老年福利企业,以积累资金,增加和改善老年福利设施。

十、对高龄老年人实行优待。

为城区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寿星证》,使老年人持证在社会生活中享受各项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对持《寿星证》老人实行五项免费优待,即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到市内各公园景点游览的门票;到市老年大学学习;到市图书馆办证借阅图书;到市内收费公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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