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银(北京)经济担保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批复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颁发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华保京报[2006]4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建银(北京)经济担保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详见附表一)。
二、不予核准“北京东方创业经贸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详见附表二)。
三、你公司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你公司领取本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领取等相关手续,并敦促上述兼业代理机构在领取许可证后的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