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代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

备忘录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中美两国政府将于备忘录签字之后六十天开始通过各自的法律保护对方国民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同时根据备忘录第三条第三、六、七、九款,兹通知如下:

1.自1992年3月17日或3月17日之后美国政府作出同样宣布之日起,美国国民的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的保护。

2.受保护的美国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录音制品。

3.美国国民在中国所享著作权的内容及其受到的法律限制,与中国国民相同。

4.美国国民的作品,凡未超过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给予保护。

5.保护不适用于1992年3月17日或双边保护开始的另外日期之前发生的对美国作品的使用。

6.1992年3月17日或双边保护开始的另外日期之前开始的对美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为特定目的的使用,在前述日期之后可以继续进行而不承担责任,条件是此种使用不无故损害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7.中国根据备忘录对美国作品的保护,至中国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后公约开始在中国生效时自行停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有关解释,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