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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1]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17

施行日期:2001-09-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属单位党委宣传部:

为了规范我市国旗升挂和国徽悬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意义

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的尊严,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根据《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凡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挂制度,凡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升挂国旗;凡应悬挂国徽的机构,都必须悬挂国徽,使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展示广州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时代风采,激发广大市民的爱国热情,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

二、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场所

《国旗法》、《国徽法》对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积极做好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工作。

(一)我市范围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1.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2.市和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3.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4.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和区、县级市、街、镇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5.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6.军事机关、军事营区、军用舰船、公安执勤船舶、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按中央军委、公安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升挂国旗。

7.大力提倡市和区、县级市、街、镇党委和行政机关的礼堂、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在工作日严肃、认真、规范地插挂国旗。

(二)我市应当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

1.市和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镇人民政府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市和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室,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三、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一)升挂国旗的办法和要求。

1.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在旗杆上升挂国旗。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使用一个可举行升旗仪式的固定旗杆,升挂一面国旗。

2.没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应本着庄重严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升挂国旗的方法。从市容整齐、严肃、美观考虑,市区马路、街巷两旁应统一规范地插挂国旗,同一条马路、街巷要求插挂同一规格的国旗,一般在大马路旁的单位用3号旗,在街巷内的单位、楼院用4号旗;插挂国旗的不锈钢旗杆或竹杆长度可为2?5米,插挂旗杆的下端离人行道地面2米,呈60度角,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砖柱,以保障行人安全。

3.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

4.户内悬挂国旗的应挂在会场正面的墙壁(或主席台中央),遇有国际性集会,可与有关国家的国旗并列悬挂。

5.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6.国旗的规格分为六种:1号(288厘米×192厘米);2号(240厘米×160厘米);3号(192厘米×128厘米);4号(144厘米×96厘米);5号(96厘米×64厘米);6号(66厘米×44厘米)。

(二)悬挂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1.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1)100厘米;(2)80厘米;(3)60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批准。

四、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加强管理

(一)由市、区、县级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国徽的悬挂,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各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对所辖单位的贯彻执行进行督促指导。凡重大节日,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层层负责落实,做好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宣传、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对所辖范围的升挂国旗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

(二)今年国庆节和“九运会”期间,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升挂国旗情况自行检查。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对《国旗法》进行广泛宣传。各区、县级市政府在国庆节和“九运会”召开前,要组织对辖区内单位规范升挂国旗工作进行宣传、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加强对商业步行街等商铺较密集区域的监督和管理,使升挂国旗做到统一规范,整齐庄重。凡不符合要求的国旗,要限期在2001年10月 1日前更换符合标准的国旗。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宣传部对各区、县级市政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要按照《国旗法》、《国徽法》的规定实行定点企业制作国旗、国徽,防止粗制滥制。指定制作和发售国旗、国徽的定点企业,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制和统一发售,保证国旗、国徽符合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穗府办〔1995〕2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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