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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1

施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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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空前高涨,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自发地使用国旗来表达爱国之情。但由于有些单位和个人对使用国旗的有关规定不甚了解,在国旗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要在注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爱国热情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国旗使用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严格遵守《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并有权对国旗使用中的不规范现象提出批评意见。在接到群众的批评意见后,有关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根据《国旗法》和《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对擅自制作、发行国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制作、发行不合格国旗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这些规定以及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国旗使用管理工作。

三、将主要街区和道路沿街升挂、使用国旗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对升挂、使用的国旗出现破旧、污损等问题,由市容监督执法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更换和纠正。每年重大节庆之前,市容监督执法部门要结合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对国旗的升挂、使用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迅速整改。

四、由市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对国旗的制作标准和使用规范进行宣传,使各级组织和广大市民深入了解和自觉遵守国旗使用管理的规定,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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