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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资源保密制度(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7-27

施行日期:2005-07-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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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资源保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资源的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试题资源的组织和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试题资源开发的实施和维护。

第三条 行业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及与试题开发有关的所有人员都有保守试题资源秘密的义务。同时,具有对泄漏试题资源的行为、现象进行监督和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承担试题开发工作的省级烟草专卖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省级鉴定站)的所有人员以及与试题开发有关的其他人员,只对国家局和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在试题开发的整个过程中不得将试题擅自用电邮、复制、口述等方式外传。同时任何与试题开发无关的人员不得对试题开发工作进行干涉,不得探询、复制试题内容。

第五条 审稿所用的试题样本,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复制,审稿完毕后试题样本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回收,并将专家的修改意见汇总后交开发单位进行修改。在审稿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将试题样本擅自进行收藏和复制。

第六条 试题通过终审并完成修改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指导有关省级鉴定站将试题录入到题库资源录入器内。负责试题录入工作的人员必须事先接受保密培训和录入技术培训,国家局鉴定中心须对所有录入的试题进行检查。

第七条 试题开发结束后所有试题归入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原始底稿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收回后封存或销毁。

第八条 国家局鉴定中心、省级鉴定站应加强对试题开发人员的保密教育,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试题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局及国家局鉴定中心。

第九条 凡发现鉴定试卷泄密的,国家局鉴定中心有权取消本批次鉴定结果。

第十条 试题资源保密工作列入省级鉴定站年度考核内容,对出现试题泄漏事件的省级鉴定站进行通报批评,取消3年内参加优秀鉴定站评选资格,并追究省级鉴定站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并由国家局通知省级局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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