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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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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11-01

施行日期:2001-1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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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执行范围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以下统称全国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及各有关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地方委员会),在注册管理工作中,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首次注册

(一)申请条件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师)并受聘于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允许执业的其他机构的个人,均可申请注册。

(二)提交材料

首次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式2份,见附表:建筑、结构);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7、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地方委员会;

3、各地方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合格人员的注册申请表(1式2份)连同申报注册汇总表和注册申报系统及汇总表软盘(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员会留存),报送全国委员会审核。

(四)注册审查

1、地方委员会负责注册申报材料的审查,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核并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2、地方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及时报送全国委员会;经审查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向全国委员会上报。

3、全国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手续,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册规定的,暂不予办理注册,待将有关情况通知地方委员会并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核。

第四条 变更注册

(一)申请条件

注册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师在有效期内应服务期满,并遵守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单位时,可申请变更注册,一般在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内服务1年以上,且有效期内只能申请1次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特殊情况是指注册师遇到:

1、注册有效期内离、退休且单位不再返聘;

2、企业破产或单位资质被吊销;

3、工作异地调动;

4、确因人才流动需要,在不影响原单位设计资质前提下,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调动。

(二)提交材料

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见附表:建筑、结构);

2、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3、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5、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专用章;

(三)办理程序

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跨地区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原聘用单位;

(2)原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原申报注册的地方委员会;原申报注册的地方委员会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影响原聘用单位的设计资质后,将变更注册有关材料返还申请人;

(3)申请人向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

(4)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方委员会;

(5)新聘用单位所在地方委员会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员会留存)报送全国委员会审核。

2、本地区变更注册程序:

(1) 申请人向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先后提交变更注册请表;

(2)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后,将有关材料报 送地方注册委员会(原聘用单位还应上交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

(3)地方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影响原聘用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员会留存)报送全国委员会审核。

(四)变更注册审查

1、地方委员会负责注册申报材料的审查,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核并颁发新的执业专用章。

2、地方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变更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及时报送全国委员会;经审查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向全国委员会上报。

3、全国委员会对按规定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或不符合变更注册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待将有关情况通知地方委员会并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核。

第五条 继续注册

(一)申请条件

注册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注册的,可申请办理继续注册。

(二)提交材料

继续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2份,见附表:建筑、结构);

2、申请人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3、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继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注册时,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之前3个月,由本人填写注册师继续注册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方委员会审查;

3、地方委员会审查后,将合格人员的继续注册申请表和申报注册汇总表及汇总表软盘(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员会留存),报全国委员会审核。

(四)注册审查

1、地方委员会负责注册申报材料的审查,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核并颁发执业专用章。

2、地方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继续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

凡申报继续注册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及工程设计 证书号发生变化时,均应在继续注册汇总表中备注拦加以注明并附地方委员会出具的相应证明。

3、全国委员会对按规定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成继续注册手续,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或不符合继续注册规定的申请人,暂不予办理,待将有关情况通知地方委员会并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核。

第六条 注册办理时间

(一) 首次注册

首次注册的办理时间一般在每年考试成绩公布后3个月内集中办理。

(二)变更注册

地方委员会应随时受理变更注册申请。地方委员会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后,及时报送全国委员会。

(三)继续注册

继续注册一律安排在每年的10--12月集中办理。

(四)特殊情况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规定时间申报注册的,各地方委员会可酌情受理,经审查和汇总后,及时向全国委员会报送。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 已取得注册资格的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请注册,除须按照本规定的上述要求办理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受聘于本校(院)所属的设计单位;

2、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2年;

3、准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从事专业教学并具有相应注册资格的总人数的40%;

4、各地方委员会对属地有关高等院校在职教师获得注册的人数和比例,应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库进行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该项数据软盘报全国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职业道德证明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申请人准予注册的必要条件,申请注册人员的聘用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若申请人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其聘用单位也应如实地向所在地方委员会书面报告。

2、各地方委员会在注册审查过程中,若发现聘用单位未提供职业道德证明材料,应及时通知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予以说明。若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提供有关材料,该地方委员会应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向全国委员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继续教育 注册人员均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即每2年80学时(其中40学时必修课,40学时选修课)。在获得注册师资格5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随时申请注册;在获得注册师资格5年后(即第6年)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需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撤销注册

当注册师违反有关规定时,经审议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撤销其注册。撤销注册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聘用单位或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可向所在地方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和意见;

2、地方委员会针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地方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全国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4、全国委员会将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建设部备案,同时通报地方委员会。

5、地方委员会收回被撤销注册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十一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一)注册证书制作

建设部负责统一制作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并由全国委员会核发。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证书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申请人准予注册年份(如96年准予注册的,第1、2位为96),第3、4位为注册人聘用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的前2位(如北京地区第3、4位为11),第5至9位为聘用单位所在地区的顺序号,由00001编起。注册证书号为注册人的终身编号,且不能与他人重复。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编号由英文字母"S"和9位数字组成,其编号规则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编号类同。

(二)执业专用章制作

全国委员会负责制作并核发准予注册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执业专用章的编号由两组号码组成,第1组为聘用单位的设计证书编号,第2组为注册人员在其聘用单位的顺序号。一级注册建筑师由001编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S001编起。两组号码中间为横线连接。例如123456-002表示某设计证书号为123456的设计单位中,顺序号为002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专用章号。执业专用章号为注册人员的终身编号,且不能与他人重复。若注册人员变更设计单位,原编号同时废止。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发放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由全国委员会负责监制,通过地方委员会和注册人员的聘用单位发给注册者本人。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保管

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其个人注册和执业的凭证,应由注册师本人保管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册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五)破损更换

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时,注册人员可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地方委员会提出申请更换。地方委员会需核实有关情况并收回原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并及时报全国委员会予以更换。更换后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均沿用原有的编号。

(六)遗失补发

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执业专印章如丢失,应及时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地方委员会书面报告挂失,并申请补发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地方委员会需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全国委员会核准补发。

(七)执业专用章的核销

地方委员会负责收回办理继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人员原有的执业专用章并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注册申报的原始材料是注册审查的依据,由各地方委员会负责管理。各地方委员会应设专人对注册申报材料妥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注册人员的注册申请表、聘用合同、职业道德证明、体检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全国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调用有关注册人员的注册申报材料,届时各地方委员会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建立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委员会负责建立注册人员的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管理信息》、《注册人员名录》、《注册人员查询》和《快速查询系统》。通过《注册人员查询》,每年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注册管理委员会反馈注册人员的注册管理信息一次。通过《快速查询系统》,按月在网上发布注册人员的有关注册信息,包括注册人的姓名、聘用单位、注册证书号、执业专用章号和注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其他

本规程由全国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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