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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

发文字号:第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16

施行日期:2002-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公告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展业行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将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2年10月1日起,四川省辖内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必须全部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上岗。

二、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三、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前必须参加由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并取得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四、保险公司与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个人代理人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并向其发放《展业证书》。

五、《资格证书》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负责保存,保险个人代理人持《展业证书》展业,保险个人代理人在展业中必须主动出示《展业证书》。

六、保险个人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七、保险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四)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五)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六)伪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它

同业公司。

八、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代理人不得用工作证、员工证、名片等代替《展业证书》。

九、保险公司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业务,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十、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保险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最高支付总额不得突破缴费期内实收保费的5%。已支付佣金的营销业务不得再支付代理手续费。

十一、各保险公司必须对其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展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保险个人代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检查处理:

1、自公告之日起,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必须立即纠正;

2、投保人或社会公众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立即拨打028-86252541或86252692向成都保监办举报;

3、成都保监办将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责任。

特此公告中国保监会成都办公室

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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