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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04-08

施行日期:2002-04-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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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刘及响、总经理胡建平、总会计师李静、董事会秘书伏卧龙,董事杨筱梅、曾勇、常建和、何曙光、吴建样,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建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集琦”)及董事长刘及响、总经理胡建平、总会计师李静、董事会秘书伏卧龙、董事杨筱梅、曾勇、常建和、何曙光、吴建样、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建荣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2000年中期利润虚假

在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桂林集琦披露当期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为16180.9万元,利润总额为7301.5万元。

经查,2000年1月、3月、4月桂林集琦的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荣高”)先后与汕头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环海”)、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漓江房地产”)签署铺面销售协议,转让该公司1.26万平方米的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交易金额10076.91万元。在转让过程中,由桂林集琦作担保,桂林集琦的母公司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桂林集琦旅行社、桂林集琦航空机票代理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并将其中8000万元借给漓江房地产。漓江房地产将此80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集琦荣高。集琦荣高在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实现转让收入10076.91万元,利润6776.51万元,致使桂林集琦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包含虚假利润。

另外,2000年4月桂林集琦与漓江房地产签署协议,向其转让价值1757.09万元固定资产。桂林集琦在所有权尚未转移、货款未收到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该项资产实现销售收入1757.09万元,利润433.6万元,致使桂林集琦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包含虚假利润。

(二)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未披露担保合同

经查,在2000年1月、3月、4月集琦荣高先后向汕头金环海、漓江房地产转让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过程中,桂林集琦在集琦荣高签订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披露,至2000年中期报告才公告,并且桂林集琦在2000年中报中未披露其为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贷款10000万元担保的行为。

此外,桂林集琦将配股资金5000万元存入交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以此存款(定期存单)为质押,为集琦荣高担保贷款,截至2000年6月30日,集琦荣高贷款余额为7960万元,桂林集琦在2000年中报中未予以披露此事项。

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桂林集琦董事长刘及响、总经理胡建平对上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杨筱梅、曾勇、常建和、何曙光、吴建样负有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李静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伏卧龙对上述(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集琦荣高总经理曾建荣对上述(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桂林集琦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虚假披露和未披露担保事项的行为。

(二)对桂林集琦董事长刘及响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总经理胡建平、总会计师李静、董事会秘书伏卧龙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杨筱梅、曾勇、常建和、何曙光、吴建样分别处以警告;对集琦荣高总经理曾建荣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桂林集琦及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账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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