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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95]汇管函字第04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2-27

施行日期:1995-02-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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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

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问题通报批评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于1994年12月19日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证号:BGS317)遗失。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上述行为,给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金融纪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金融机构引以为戒,今后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发生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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