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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盘锦市财政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11-07

施行日期:2000-11-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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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盘锦市财政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盘锦市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盘锦市财政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经查,1999年5月至2000年2月,盘锦市财政证券公司利用26个个人股东帐户,动用公司自有资金,申购海星科技等41只股票。在申购新股的同时,还利用申购新股的盈利资金进行股票买卖,共计盈利775,624元。

二、处罚决定

盘锦市财政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的决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盘锦市财政证券公司违法所得775,624元,并处以罚款775,624元;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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