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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管理总部违反证券法现行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7-07

施行日期:1998-07-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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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管理总部违反证券法现行的处罚决定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管理总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管理总部(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上海总部)1996年度利用个人帐户申购新股、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中信证券上海总部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利用个人帐户申购新股

经查证,中信证券上海总部于1996年8月开始介入新股认购市场,分别通过上海杨树浦路营业部、辽源西路营业部,利用本单位职工从外界收集个人身份证,统一办理个人股东帐户,在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进行新股认购。截至1996年底,共计使用个人股东帐户1001个,申购新股34只,投入资金29亿元,中签337.8万股,扣除利息、税款等,非法获利997.17万元。其中:认购上交所新股使用个人帐户101个,累计投入资金9.04亿元,中签58.1万股,获利304.14万元;认购深交所新股使用个人帐户900个,累计投入资金19.96亿元,中签279.7万股,获利693.03万元。中信证券上海总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自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述“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客户保证金

经查证,1996年度,中信证券上海总部在接收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上海新国大房地产公司在上海所建的商佐楼----时代大厦时,因营运资金不足,挪用户保证金2000万元;中信证券上海总部在收编整个中信系统各机构在上海的证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过程中,挪用客户资金500万元。截止1996年底,共计挪用客户保证金2500万元。中倍证券上海总部上述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决定:

没收中信证券上海总部违规所得人民币997.17万元,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中信证券上海总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中信证券上海总部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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