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08-08

施行日期:1997-08-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管办《关于转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报告》(川证办[1996]76号)、《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521.852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85.852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936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9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