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管办《关于转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报告》(川证办[1996]76号)、《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521.852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85.852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936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9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