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绵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绵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4-14
施行日期:2004-04-14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授予绵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绵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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