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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立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的复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8-14

施行日期:2001-08-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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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立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的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召开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纲要论证会及申请批复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的请示》(贵政报[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贵港市建立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以下简称“贵港生态工业园”)。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因此,在其建设过程中暂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制糖)建设示范园区--专港”,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专港”。

二、你市提出的“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有关程序报批。

三、贵港生态工业园的建设应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契机,按照贵港市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以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原则,以龙头企业----贵糖集团为主体,带动贵港市相关企业、农户的共同发展,努力建成纵向闭合、横向偶合、区域整合的生态糖业,推动贵港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贵港市应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单个企业的清洁生产与实施区域性清洁生产结合起来,把产业结构调整、采用高新技术和企业资产重组与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抓紧组织贵港生态工业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五、贵港市政府应加强对工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贵港生态工业园的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促进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

六、应积极争取将贵港生态工业园建设列入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和西部大开发项目,并争取国际合作支持。

七、请将贵港生态工业园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广西区人民政府及国家环保总局和有关部委报告。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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