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废止《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废止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继续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6
施行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已失效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废止《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废止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继续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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