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4-23
施行日期:2001-04-23
时效性:已失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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