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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代表处列席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05

施行日期:1999-05-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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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代表处列席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复函 中国进出口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我行代表处列席各大区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请示》(进出银信管发[1999]第9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大区中心城市代表处负责同志参加人民银行各分行牵头设立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大连、青岛、福州代表处参加人民银行所在分行的联席会议。请尽快将参加联席会议名单报我行有关分行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

另,鉴于国家开发银行已在部分省、市设立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分行可以参加人民银行各分行组织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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