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31日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哈尔滨市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8-31
施行日期:2004-08-31
时效性:已失效
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31日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哈尔滨市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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