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4年10月12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铁岭市殡葬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铁岭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
1.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铁岭市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划区经营。
删除第二十六条。
《铁岭市殡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拍卖企业须经市商业局上报省拍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八条修改为:按工程属地化管理原则,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管理;其他项目,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外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铁岭市档案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按档案管理岗位培训。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铁岭市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五、《铁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十九条。
《铁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六、《铁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下列破坏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同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旅游景区、寺庙和公墓等建设项目;
(二)开办电力企业、采矿业、采石加工业,烧制砖瓦、水泥、石灰等生产项目;
(三)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生产建设工程及养蚕、种药材等生产项目;
(四)破坏和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其他城乡开发建设项目。
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机关同意。
《铁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七、《铁岭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七条修改为: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铁岭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铁岭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铁政发[1996]8号)
2.《铁岭市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政发[1998]4号)
3.《铁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铁政发[1994]40号)
4.《铁岭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铁政发[1996]4号)
5.《铁岭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铁政发[2001]4号)
6.《铁岭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