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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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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53-06-15

施行日期:1953-06-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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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近来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因军人无音讯要求查询下落与军人配偶要求离婚者甚多。由于过去战争频繁,部队组织经常变化,故查出下落者极少。鉴于上述情况,为照顾革命军人家属及配偶的利益,保障革命军人婚姻,兹确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迄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者,应经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调查,如有人能负责证明其确系参加我军,并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者,可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按“失踪军人”处理。其家属仍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优待。至于抚恤问题可俟今后清理烈士时一并处理。业经批准为“失踪军人”之配偶,如提出离婚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有过通讯关系,但现无音讯之军人婚姻问题,仍应遵照1951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婚姻案件之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之指示”、1952年10月17日“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与1951年6月30日政法委员会、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联合通知办理。

今后凡与家庭无通讯关系之军人婚姻问题,可径向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查询处理;如所在部队番号不明者,由一级军区及省军区政治部负责查询处理。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对这一直接关系军人切身利益的查询工作,必须予以重视。

各地在处理军人婚姻案件中,须持高度严肃负责精神,认真调查处理,切勿草率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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