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5年1月10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3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的决定》,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28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3-31
施行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于2005年1月10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3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的决定》,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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