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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28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3-31

施行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于2005年1月10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3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的决定》,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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