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80号)要求,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停止执行《关于印发<锦西市个体医疗诊所管理细则>的通知》等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
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0号)
第十四条一款四项三目“安装的排气净化装置应是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并被省环保局列为名目的产品”修订为“安装的排气净化装置应是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产品”。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锦西市个体医疗诊所管理细则>的通知》(锦政发[1990]81号)
二、《关于印发<锦西市民用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3]1号)
三、《关于发布<锦西市国营企业参照“三资”企业政策和管理办法转换经营机制试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3]20号)
四、《关于清理保险机构整顿保险市场的通知》(锦政发[1994]32号 )
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放心奶工程”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