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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对市、县(区)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府法[2003]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1

施行日期:2003-02-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前应由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县(区)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药监局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统一委托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承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药监局应采取措施,监督其市、县(区)机构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送相应的政府法制办审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依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做好市、县(区)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药监局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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