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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到期停止老外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的请示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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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到期停止老外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9日的决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资企业")因适用新税制而增加的税负,可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予以返还(以下简称"超税负返还")。目前,这项政策即将到期,为进一步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政策,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1、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是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国家采取的一项临时性过渡措施。关于此项政策的实施期限,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讲,这项政策执行到期后理应停止执行。

2、从这几年的实施情况看,这项政策对于稳定外商投资信心,促进老外资企业和这类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是给予老外资企业这项优惠政策导致税负失衡,客观上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企业和新外资企业构成了一定的冲击。停止这项政策将有利于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步伐,有利于公平税负和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3、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为企业规定了执行新税制的缓冲期。5年时间已经不短,在此期间,企业依靠自身努力,通过开拓市场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为到期执行新税制做了充分准备。取消这项政策,只是将老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与新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拉平,不存在增加老外资企业税负的问题。

4、关于企业的承受能力,据我们了解,大多数老外资企业因税制改革以后的税负大体相当或低于原税负,因此并未享受这一政策,即使是享受返还政策的企业,多数也因返还税额不大而实际影响很小。至于极少数停止返税将发生亏损的返税大户,如在停止这项政策的同时辅以必要的配套措施,问题也基本上可以得到解决。事实上,这几年这些企业从返还政策中获得了很大利益,即使返还政策停止,因其经济实力得到充实,他们在同行业的竞争中依然会处于有利地位。因此,总体上讲,企业对于取消这项政策是具备承受能力的。

5、关于配套措施,我们意见,鉴于停止返税后由盈转亏的企业主要是某些生产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企业,如护肤护发品等,对这些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偏高问题,内资企业也有反映。因此可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对某负担政策进行研究并作必要调整。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我部将另行请示国务院。其他个别产品,待结合行业情况进行统盘研究后再另行上报。
  此外,对老外资企业在进口环节也一直实行超税负返还的政策。具体采取区分不同企业的情况定额返还的方式,每年总额控制在13亿元以内。我们意见,这项政策亦应与国内生产环节超税负返还的政策一起,于明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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