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及时掌握各地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保证清欠工作的落实,从2004年2月份开始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于每月5日前将附表1、2传真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请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你地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及分类数字和清欠计划按附表要求报我部市场管理司,我部汇总后将报国务院办公厅。
附表:1.建设工程款拖欠和清欠情况统计表(略)
2.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偿付情况统计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