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划转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电业局供电部分和信阳市电业局供电部分财务关系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财[1999]608号、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工字[1999]56号、豫财预字[1999]67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将有关情况通如下: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驻马店地区电业局供电部分划归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复函》(国经贸电力[1999]626号)、《关于将河南省信阳市电业局供电部分划归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批复》(国经贸监督[1999]991号),同意驻马店地区电业局供电部分、信阳市电业局供电部分的财务关系自1999年1月1日起划归国家电力公司管理,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请按河南省财政机关确认的1998年财务决算数进行划转,其国家资本金相应调增国家电力公司国家资本和长期投资。请国家电力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上划企业的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同意从1999年开始,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电业局、信阳市电业局供电部分的预算收入以零基数上划。
三、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电业局供电部分、信阳市电业局供电部分财务关系上划后,其按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从1999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金库。1999年已缴入地方金库的所得税,请就地办理转交中央金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