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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监财会(1999)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15

施行日期:1999-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部编制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报表上报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于1999年11月底前,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上报我部。

二、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填制内容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应于发生变动后10日内,另行补报。

三、各保险公司上报12月的《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时,应附文字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包括财务状况说明、投资状况说明、投资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建议等。

附:1.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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