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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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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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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公交管[2006]1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和保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各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交强险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确保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2006年7月14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

2006年6月30日 公交管[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明确职责。《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设定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法律制度,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条例》规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道路执法、事故处理等工作环节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交通民警认真学习《条例》,掌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原则和规定。要将学习《条例》作为“三基”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登记检验审查。保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强制保险标志(见附件一、二),并向社会公布了22家具备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见附件三)。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申领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将第三联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并将第三联原件留存2年。同时,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粘贴在车辆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对没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要告知随车携带。对2006年7月1日前已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7月1日后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申领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记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坚持督促检查。《条例》实施后,各地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依法投保。自10月1日起,交通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时,要依法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对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要责令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属于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保险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责令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予以罚款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保险标志的,要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予以罚款处罚。

四、做好信息采集和维护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根据投保机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为此,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机动车登记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工作。在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过程中,要及时采集和录入机动车号牌种类、号牌号码以及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发生交通事故的还要采集事故类别(分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事故责任。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对数据信息的网络监控,确保数据准确。

五、加强协作配合。各总队要积极做好与保监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的技术准备工作,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顺利实施。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先期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信息共享的内容、标准及技术方案,公安部和保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各地要抓紧协商解决保险公司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问题。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省保监部门协商,确定通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具体文书格式、相关程序规定、保障制度等。当前,要会同保监部门积极开展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相关内容以及实施的工作措施。

附件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

一、保险部门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查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额保险单”两种。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适用于除摩托车和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且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写无效。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额保险单仅适用于摩托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并允许手工出单。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一式四联,其中第三联为“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审核、存档、备查。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主要技术特征。

(一)纸张。使用50克无碳复写纸。

(二)规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为280mm×210mm;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额保险单为140mm×210mm。

(三)底色、底纹与光栅效果。底色为褐色,由轿车和货车图案做浮雕底纹。通过线条的变化,在中部位置可见光栅效果的“SALI”四个字母。

(四)微缩文字。在标题下方的横线是由“SALI”微缩文字组成,在5~10倍的放大镜下清晰可辨。

附件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保险标志和便携型保险标志两种。

一、内置型保险标志

(一)适用于具有驾驶室的机动车,粘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二)形状为椭圆形,规格为88mm×75mm。正面为蓝色,印刷有“强制保险标志”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以及保险到期的年份,周边1~12的数字表示12个月份,在保险到期的月份将被打孔。

(三)背面包括:“流水号”、“保险单号”、“号牌号码”、“保险期间”、“承保公司”、“服务电话”、“注释”等。具体内容由保险公司印刷或者打印,无须加盖印章。

(四)主要技术特征。

1.正面图案背景中可见“SALI”图案。

2.背面流水号的背景采用彩虹印刷,底纹呈现从浅蓝一浅红一浅蓝的渐变直观效果。

3.背面三条横线全部由“SALI”微缩文字组成,在5~10倍的放大镜下清晰可辨。

二、便携型保险标志

(一)适用于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必须随车携带。

(二)形状为长方形,四角为圆角,规格为90mm×60mm。正面印刷有“强制保险标志”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以及保险到期的年份。

(三)背面印刷有“流水号”、“保险单号”、“号牌号码”、“保险期间”、“承保公司”、“服务电话”、“注释”等。具体内容可由保险公司手工填写,并加盖印章。

(四)主要技术特征。

1.正背面底纹为浮雕专用底纹,蓝色,底纹中可见“SALI”浮雕图案。

2.背面两条横线全部由“SALI”微缩文字组成,在5~10倍的放大镜下清晰可辨。

附件三:具备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共计22家,具体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11.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1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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