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批准部分金融机构成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承销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批准部分金融机构成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承销商的通知

武汉市商业银行、济南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宁波市商业银行、长沙市商业银行、烟台市住房储蓄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营业部、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信用社联社、昆明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常熟市农村信用社联社:

根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经研究,现批准你行(社)成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承销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承销和分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市场化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请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联系,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做好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工作。

特此通知。

1999年6月16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