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明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3-06-11
施行日期:1953-06-11
时效性: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明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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