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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03

施行日期:1997-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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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0日请示: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3日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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