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0日请示: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3日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03
施行日期:1997-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0日请示: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3日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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