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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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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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