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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65-04-1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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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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