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83)民他字第3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1-11
施行日期:1984-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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